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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被叔抵债 龙井孤儿起诉政府要回

2014-07-25 09:38:00
来源:新文化网 作者:综合报道D

龙井市白金乡一个男孩在父母去世后被送到孤儿院,长大后才知父母留给他一处房子,但被亲叔抵债了,房产部门违规办理过户手续。孤儿起诉政府要求要回房屋,最终胜诉。

叔叔因罪入狱拿侄房抵债

家在龙井市白金乡某村的韩某出生于1988年。1992年,父母在村里盖了三间砖瓦房,1997年办了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45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445平方米。1999年,父母相继因病去世。11岁的韩某被送到龙井市孤儿院。

当时韩某年幼,并不知道父母留给自己房子的事情。2013年,在韩国打工的他回来问亲属家里房子的事,亲属这才支支吾吾道出事情的原委。 原来,韩某被送到孤儿院后,他的一个叔叔因为犯诈骗罪入狱,欠人不少外债。于是,叔叔为还债,就将哥哥生前留下的房子私自办到自己名下,而后抵债了。韩某先是找到已出狱的叔叔核实,叔叔承认了这一事实。他又找到占有房屋的白金林场协商,林场方表示,是花钱购买的,想要回房子应该走法律程序。

他起诉政府想要回房子

因房照上最后落款戳上写的是“龙井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韩某将龙井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要回房子。

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属于行政案件,延边州法院系统今年以来在全省试行行政案件交叉审理制度,本地法院不审理本地行政案件,而是交给别的法院审理。龙井的行政案件交由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

延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年末,龙井市政府将本属于韩某的房屋办到其叔叔名下,2002年,因叔叔拖欠万某欠款,就将该房屋及其土地抵债给万某,房屋作价1000元。2002年6月4日,万某单独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龙井市政府将这个房屋变更到万某名下。此后,万某一直没住,而后又转卖给金某某,金某某又卖给龙井市国营白金林场,出售款 为3000元。这两次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在房屋属白金林场占有。

今年3月4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某及代理律师、被告人龙井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庭审,韩某的叔叔和现在的房照所有人万某、房屋实际占有者白金林场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了庭审。

法庭上,几方对房屋买卖和过户的过程都没有异议。

龙井市政府代理律师提出,韩某的叔叔是韩某的监护人,如果监护人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应该提出民事诉讼;房屋经过多次买卖,如撤销所有权证,将损害善意购买人利益;韩某在2006年10月就已成年,直到2013年才提出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白金乡政府实施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更名等行为,应该通知其参加诉讼。 对于两次为何在真正房主未到场签字的情况下将房屋办理更名手续,被告龙井市政府表示,无法提供具体手续。

-法院判决

孤儿胜诉收回父母遗产

延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房屋交易进行管理是法律赋予政府房产部门的法定职责。被告龙井市政府将诉争房屋变更登记到第三人韩某叔叔名下时,诉争房屋所有权人韩某的父亲已经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是原告韩某,不是韩某叔叔。

被告龙井市政府不能提供变更登记时所依据的相关证明材料,该变更登记行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三人韩某叔叔明知房子不是自己的,而且也不是韩某的法定监护人,他将房屋办到自己名下不是出于善意,不构成善意取得。第三人万某办理房照时韩某叔叔羁押在看守所,万某明知其被羁押,却单独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

所以被告龙井市政府将房屋变更到第三人万某名下的行为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因两次过户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以第三人金某某、龙井市白金林场的行为都不构成善意取得。原告韩某2013年12月才知道父母留给自己房子被私自卖出的事实,所以没有过诉讼时效期。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龙井市政府为第三人韩某叔叔做出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龙井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万某做出的房屋行政具体登记行为。

如今,这份判决已经生效。韩某对父母留下的房屋进行了重新登记,收回了父母留给他的这份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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