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末,来延吉打工的孙某和刘大娘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上面仔细地向对方交代一定要看管好屋内的水、电避免发生意外。孙某拍着胸脯说“保证没问题”。今年7月初,孙某未向刘大娘打招呼就离开出租屋去外地找工作。
7月10日,刘大娘出租屋内的自来水管道爆裂,水流了一夜。事后刘大娘赶到出租屋时,屋内的水已达半米深,地板被泡得面目全非,楼下邻居的棚顶也开始渗水。刘大娘电话联系到孙某,孙某说等几天才能回来。等孙某回延后,双方却在赔偿问题上发生分歧,于是二人到延吉市司法局北山司法所寻求帮助。
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律师咨询了此事。律师认为,房屋租赁期间,孙某对房屋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屋内漏水理应赔偿。但由于屋内漏水是因为管道老化,不是孙某忘记关闭水阀门所致,损失全部由孙某赔偿也不合理。经工作人员作思想工作,刘大娘同意地板折旧之后由孙某支付1000元,至于邻居的棚顶由孙某买材料负责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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